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徐民保字第43-1号 申请人杨林,住徐水县。 被申请人王友,住天津市蓟县。 申请人杨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友所有的津A×××××号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7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王友所有的津A×××××号厢式货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县顺发停车场,由徐水县顺发停车场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二、将杨林提供的担保金70000元扣押于徐水县人民法院帐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