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唐庆宏,无业。被执行人王加荣,无业。唐庆宏与王加荣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加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唐庆宏借款本金8.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2元。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理,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暂时不宜处理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40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商东雷
审判员 杨汉伟
审判员 张细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