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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57号

甲巴克古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甲巴克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57号罪犯甲巴克古,男,1990年3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越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甲巴克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2014年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1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甲巴克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甲巴克古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甲巴克古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甲巴克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11.5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甲巴克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甲巴克古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代理

审判员 牟 亮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