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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商初字第7号

7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0-09-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杨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商初字第7号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兴化市大营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9133099—9。

法定代表人:郭大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根洋(特别授权),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友强,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友强民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汪龙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童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