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闸行初字第92号原告周刘虎,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张瑾。委托代理人陆文杰。委托代理人高杰。
原告周刘虎诉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中,被告同意撤销其作出的XXXXXXXXXXXXXXXXXXX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刘虎撤回起诉。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刘虎负担。
审 判 长 杜敏仙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