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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92号

周刘虎与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刘虎,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闸行初字第92号原告周刘虎,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张瑾。委托代理人陆文杰。委托代理人高杰。

原告周刘虎诉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中,被告同意撤销其作出的XXXXXXXXXXXXXXXXXXX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行政行为,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刘虎撤回起诉。鉴定费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刘虎负担。

审 判 长  杜敏仙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