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姚正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行人姚正进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公众号“”
李建华与姚正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姚正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行人姚正进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