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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301号

李建华与姚正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华,姚正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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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姚正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行人姚正进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