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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422号

鲁建勇与西安菲尔特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李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建勇,西安菲尔特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李霞,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建勇。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菲尔特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58号城市浩星1805号。法定代表人冯林庆,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区西农路32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伟,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兴平市东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段晓卿,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鲁建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向西安菲尔特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开庭传票送达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兴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28元退还上诉人鲁建勇。

审 判 长  蔡 昕

审 判 员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