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温银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勇,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内江市中区龙们蛋鸡养殖场经营者。
上诉人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勇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所经营的蛋鸡养殖场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蛋鸡生产设备故障致蛋鸡死亡系发生在内江市市中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内江市市中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代理
审判员 江万明
代理
审判员 冯 骄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