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雷某,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冯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审判员 贠承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