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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1003号

林春兰与邱松坤、赖春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春兰,邱松坤,赖春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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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林春兰,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赖松年,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邱松坤,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赖春天,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裕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兰与被执行人邱松坤、赖春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松坤、赖春天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邱松坤、赖春天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10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