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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55号

林玉增与孟东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55号

原告:林某,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孟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冯占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端平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