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55号
原告:林某,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孟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冯占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端平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