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233号
原告:赵某甲,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系原告赵某甲母亲。
被告: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松
赵某甲与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233号
原告:赵某甲,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系原告赵某甲母亲。
被告: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