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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233号

赵某甲与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233号

原告:赵某甲,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系原告赵某甲母亲。

被告: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赵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