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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31号

杨立忠与刘进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立忠,刘进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忠,无职业。被执行人刘进永。申请执行人杨立忠与被执行人刘进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666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66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