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忠,无职业。被执行人刘进永。申请执行人杨立忠与被执行人刘进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666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66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