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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405号

邵美荣与黄俊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邵美荣;黄俊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利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邵美荣,女,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俊和,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营市府前大街67号

负责人:刘修顺,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778336-2委托代理人季红滨,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员,现住。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美荣与被告黄俊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邵美荣医疗费636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2321.16元、施救费2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救护车费1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1426.44元,并于2015年5月27日前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邵美荣。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账号:62×××76)。

二、被告黄俊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邵美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