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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法执字第197号

韩志江与刘志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志江,刘志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法执字第197号申请人韩志江,农民。被申请人刘志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江与被申请人刘志兴(2013)曲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且也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