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法执字第197号申请人韩志江,农民。被申请人刘志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江与被申请人刘志兴(2013)曲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且也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曲周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