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2022号
原告:仝西涛,农民。
被告:陈晓东,职工。
原告仝西涛诉被告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西涛,被告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仝西涛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约定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晓东辩称:借原告现金10万元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起诉后被告多次和原告协商,要求多留出一点时间,但原告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原告现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条等在卷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应在原告催要时及时偿还。被告现未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晓东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仝西涛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陈晓东负担。原告仝西涛已预交,被告陈晓东在付款时应增付原告仝西涛3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玉军
人民陪审员 刘月雷
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