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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7号

赵某甲诉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赵某乙,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赵某甲诉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赵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

审 判 长  董新利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李春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