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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43号

天津市梅江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与屈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铭。委托代理人张亮,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盛娴,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屈铭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西民五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铭又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屈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东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代理

审判员 王孟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