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铭。委托代理人张亮,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梅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盛娴,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屈铭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西民五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铭又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屈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东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代理
审判员 王孟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