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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再字第1号

玉波为与兰江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玉波;兰江洪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再字第1号申请人(原审被告)玉波,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无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兰江洪,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审被告)玉波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兰江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原审原告兰江洪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并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五)项的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文云

审判员 :苏成青

审判员 : 陈 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刀启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