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再字第1号申请人(原审被告)玉波,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无业。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兰江洪,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审被告)玉波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兰江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原审原告兰江洪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并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五)项的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文云
审判员 :苏成青
审判员 : 陈 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刀启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