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437号原告虞善明,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明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程迅波。委托代理人孙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善明与被告上海明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善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丁 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