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92号

高某与柳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田斌,鸦鹊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