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田斌,鸦鹊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