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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375号

金某某确认案件裁定书(2015)-375号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375号

申请人:金某某,男,1970年6月13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金男哲,男,1963年10月9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4月3日,申请人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于2014年10月24日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一案作出的2014第3659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3659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2014第3659号调解书中的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李德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