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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3308号

靳旭刚与王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靳旭刚;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308号原告靳旭刚,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凯,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旭刚诉被告王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恩于2015年4月28日以“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即停止了妨害原告施工的行为”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付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恩撤回对被告马付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红恩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锋

审 判 员 成 艳 红

人民陪审员 倪 新 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