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308号原告靳旭刚,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凯,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旭刚诉被告王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恩于2015年4月28日以“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即停止了妨害原告施工的行为”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付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恩撤回对被告马付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红恩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锋
审 判 员 成 艳 红
人民陪审员 倪 新 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