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杨直宗。被执行人日照市福村铝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直宗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福村铝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调查,现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届满,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执字第22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