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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303号

陈登桥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陈登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03号罪犯陈登桥,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陈登桥因犯强奸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宜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8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7年4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陈登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陈登桥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登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登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该犯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登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1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昌华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黄建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