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高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加旺,盐城市盐都区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罗海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惠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