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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154号

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云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云志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154号原告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帅,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云志,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云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夏万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