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1338号罪犯周育峰,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嘉善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育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育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周育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2月28日,罪犯周育峰获得记功2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育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育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书
审 判 员 孙洪成
代理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传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