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04号罪犯邓仕建,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邓仕建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经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5)威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5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8年9月19日,本院以(2008)自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0年8月20日,本院以(2010)自刑减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3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邓仕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仕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仕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仕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昌华
审 判 员 郭庆春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