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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1854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家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艳丽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兰

代理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