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8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家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艳丽
代理
审判员 杜秀兰
代理
审判员 谢立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