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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45号

任乾坤强奸罪,任乾坤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乾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45号罪犯任乾坤,又名任飞,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以任乾坤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8日)。判决发生效力后,2012年1月12日送监执行。2014年1月24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任乾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8日)。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任乾坤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乾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乾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9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乾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乾坤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昌柱

审 判 员  张 娟

代理

审判员  倪治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