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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35号

曹斌与秦绪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斌,秦绪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35号

原告:曹斌,居民。

被告:秦绪周,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斌与被告秦绪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斌负担。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