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35号
原告:曹斌,居民。
被告:秦绪周,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斌与被告秦绪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斌负担。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