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14号申请人顾巧玲。委托代理人居莉娜。申请人居莉娜。申请人陈文婷。委托代理人居莉娜。申请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法定代表人樊嘉。委托代理人龚林美。委托代理人王永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4月16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同意免去患者陈琦医疗欠费人民币14,035.18元;
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同意退还顾巧玲、居莉娜、陈文婷患者用血费用人民币3,760元;
三、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5年4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顾巧玲、居莉娜、陈文婷补偿款人民币350,000元;
四、患方顾巧玲、居莉娜、陈文婷同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启封关于患者陈琦的病史。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顾巧玲、居莉娜、陈文婷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于2015年4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