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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经初字第290号

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卫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陈卫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290号原告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辉,董事长。被告陈卫保。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卫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卫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卫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卫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