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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415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张某,住。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子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