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张某,住。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子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