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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12号

上海市胸科医院、王艮珠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艮珠;王艮娥;王艮素;王银飞;王长风;上海市胸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12号申请人王艮珠。申请人王艮娥。申请人王艮素。申请人王银飞。以上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长风。申请人王长风。申请人上海市胸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文。委托代理人王璎。委托代理人张晨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市胸科医院同意免去池亦桃医疗欠费人民币48,620.20元;

二、上海市胸科医院一次性给付王艮珠、王艮娥、王艮素、王长风、王银飞补偿款人民币4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艮珠、王艮娥、王艮素、王长风、王银飞与上海市胸科医院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