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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50号

王伟彬与朱国兵、汪梦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50号

原告:王伟彬,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国兵,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汪梦真,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彬与被告朱国兵、汪梦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伟彬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王伟彬负担。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