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079号
原告:谭正东,塔吊操作员。
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1201410951530。
被告:苏州亚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山路28号-13。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爱友,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正东诉被告苏州亚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正东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正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谭正东负担。
审 判 长 卢 林
审 判 员 周玉祥
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