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农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2014年4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范玉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厉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范玉亮、厉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范某驾驶鲁L×××××号牌轿车沿日照市三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陈家沟村路段时,与同向顺行的许崇足驾驶的鲁L×××××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又与行人孔某相撞,致孔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治疗后多器官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范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孔某的亲属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被告人范某已履行该民事判决的内容,并且取得被害人孔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已经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取得被害方谅解”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还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已经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某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取得被害方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鲁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