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60号
申请执行人:姚福斌,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林,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董少波,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姚福斌与被执行人董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福斌以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少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少波的存款1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家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