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4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林某坤,男,汉族。被告林某添,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坤、林某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凭缴费单向本院申请退回1712.5元。
审判员 杜 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锦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