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巩乙,个体工商户,住桃城区。
上诉人郝某因与被上诉人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巩某及委托代理人巩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崔清海
审判员 刘万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