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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一终字第95号

郝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巩乙,个体工商户,住桃城区。

上诉人郝某因与被上诉人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巩某及委托代理人巩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崔清海

审判员  刘万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