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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72号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72号原告马某甲,女,1987年4月6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被告马某乙,男,1976年8月14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