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72号原告马某甲,女,1987年4月6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被告马某乙,男,1976年8月14日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