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6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地址:滦县新城滦河西路102号。。
负责人:冯晓辉,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张冰,住滦县。
被告:杜会芝,住滦县滦州镇友谊里龙盛花园A1楼1门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张冰、杜会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在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杨海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建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