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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1398号

殷绍山与朱延明、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绍山,朱延明,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殷绍山。被执行人朱延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神州花园20-1-901.法定代表人朱延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殷绍山与朱延明、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和执字第1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华辉

审 判 员  王其颖

代理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