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殷绍山。被执行人朱延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神州花园20-1-901.法定代表人朱延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殷绍山与朱延明、天津市光明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和执字第1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华辉
审 判 员 王其颖
代理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