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零民初字第545号

(2015)零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屈秋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尚酷量版娱乐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屈秋生,永州市零陵区尚酷量版娱乐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屈秋生,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区人。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尚酷量版娱乐城,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区。负责人李洋,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屈秋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尚酷量版娱乐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屈秋生在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尚酷量版娱乐城自行协商解决好纠纷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秋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屈秋生承担。

审判员  钟尧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