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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76号

王建华、王元德等135人与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元德;刘亮;唐春锦;刘军;王小春;陈诗荣;欧春秀;王一菊;陈桂花;欧荣华;贺阳健;王芳幼;黄存顺;刘大国;宁英毫;刘社古;李芝;刘成;张小华;张小红;刘称夫;廖国槐;王金元;何社文;陈庆荣;张功德;龙仕华;雷建成;秦明贵;王一秀;王小平;刘建屏;邓世成;邓勇军;黄晓艳;邓乙友;王又兵;付向勇;刘后勤;雷务英;王秋平;刘立萍;陈卫;王陈陈;蒋久雨;付乃贵;王利平;张亚均;王月东;唐小林;罗剑平;徐向东;王长江;林静;蒋宝花;李友粮;彭新春;蒋正祥;李德满;雷双忆;周水凤;王党初;谭中民;陈星星;徐红南;陈远幼;王帅;罗青文;欧厚辉;陈芳兰;黄远信;付乃华;谭征兵;刘洋;付伟东;刘政;蔡丽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一:王元德,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二:刘亮,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三:唐春锦,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四:王继余,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五:刘军,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六:刘盛林,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七:王小春,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八:刘大丙,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九:陈诗荣,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十:刘军,男,汉,1994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硫市镇江河村江河组,身份证号:430422199404253911。原告十一:唐小平,男,汉,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粟江镇陇州村欧家组,身份证号:430422198303213051。原告十二:欧春秀,汉,住址: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十三:王一菊,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十四:陈桂花,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十五:欧荣华,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十六:贺阳健,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十七:王**幼,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十八:黄存顺,汉,住址:湖北省考感市南区。原告十九:刘大国,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二十:宁英毫,女,汉,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粟江镇六合村小冲组,身份证号:430422196310083022,欠工资:63,112.50元。原告二十一:刘社古,汉,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二十二:尹定忠,汉,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二十三:刘强,汉,1982年11月20日,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二十四:李芝,汉,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二十五:罗七乃,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二十六:刘成,汉,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二十七:罗春华,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二十八:袁琼琳,汉,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原告二十九:张小华,男,汉,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宝盖镇良田村6组,身份证号:430422197507019838,欠工资:102,712.50元。原告三十:张小红,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三十一:黄志军,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三十二:刘称夫,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三十三:廖国槐,汉,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原告三十四:王金元,汉,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原告三十五:何社文,汉,住址:湖南省安仁县。原告三十六:陈庆荣,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三十七:张功德,汉,住址:广东省始兴县。原告三十八:龙仕华,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三十九:雷建成,汉,住址:湖南省祁东县。原告四十:秦明贵,汉,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四十一:王一秀,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四十二:刘美燕,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四十三:王小平,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四十四:刘建屏,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四十五:邓世成,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四十六:邓勇军,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四十七:黄晓艳,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四十八:邓乙友,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四十九:王又兵,汉,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原告五十:付向勇,汉,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五十一:刘后勤,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五十二:雷务英,汉,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五十三:江敏,汉,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五十四:王秋平,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五十五:刘立萍,汉,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五十六:陈卫,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五十七:王陈陈,汉,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原告五十八:蒋久雨,男,汉,1985如何1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板桥村上颜2组21号,身份证号:430523198501264337。原告五十九:付乃贵,汉,住址:广西博白县。原告六十:王利平,汉,住址: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六十一:张亚均,汉,住址: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六十二:王月东,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六十三:唐小林,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六十四:罗剑平,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六十五:徐向东,汉,住址:广西博白县。原告六十六:王长江,汉,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六十七:林静,汉,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六十八:蒋宝花,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六十九:李友粮,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七十:彭新春,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七十一:蒋正祥,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七十二:李德满,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七十三:雷双忆,汉,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七十四:周水凤,汉,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原告七十五:王党初,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七十六:谭昕,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七十七:谭中民,汉,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原告七十八:陈星星,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七十九:徐红南,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八十:陈远华,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八十一:陈远幼,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八十二:王帅,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八十三:罗青文,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八十四:欧厚辉,汉,现居住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原告八十五:陈芳兰,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八十六:黄远信,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八十七:付乃华,汉,住址:广西博白县。原告八十八:谭征兵,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八十九:刘洋,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九十:付伟东,汉,住址:广西博白县。原告九十一:刘政,汉,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九十二:蔡丽君,汉,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九十三:万明杰,汉,住址:广西陆川县。原告九十四:蒋建明,汉,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九十五:唐先祥,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九十六:欧诗元,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九十七:刘盛林,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九十八:王俊诚,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九十九:陈德生,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一百:张小兰,汉,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原告一百零一:石启兰,汉,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一百零二:徐勇飞,男,汉,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沙河镇霞岭村三块田队016号,身份证号:450923198912124596。原告一百零三:黄日飞,男,汉,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广西那坡县平孟镇那万村上楼屯10号,身份证号:452627196304191332。原告一百零四:王文武。男,汉,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那坡县平孟镇那万村坡扒屯3号,身份证号:452627196806061319。原告一百零五:王建华,男,汉,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那坡县平孟镇那万村上楼屯16号,身份证号:452627196612131315。原告一百零六:农志光,男,汉,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那坡县平孟镇那万村下楼屯8号,身份证号:452627195511161318。原告一百零七:王子平,男,汉,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那坡县平孟镇那万村下楼屯2号,身份证号:452627196405111311。原告一百零八:郭定军,男,汉,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广西藤县大黎镇理答村旧屋组13号,身份证号:452423197203194233。原告一百零九:李熙军,男,汉,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大源村上珠组,身份证号:432822196510294872。原告一百一十:李刚,汉,住址:湖南省桂阳县。原告一百一十一:李财胜,男,汉,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桂阳县敖泉镇三塘村毛窝组,身份证号:432822197305164432。原告一百一十二:廖红仙,男,汉,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桂阳县敖泉镇船山村神明一组,身份证号:432822197909103948。原告一百一十三:吴斌,男,汉,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岑溪市归义镇万**村29号,身份证号:452421196807220554。原告一百一十四:严伟杰,男,汉,1988年7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岑溪市归义镇赤黎村157号,身份证号:450481198807090458。原告一百一十五:李春美,女,汉,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萝岗区岭头茅坦长岭路1号101,身份证号:430422197410293566。原告一百一十六:李海昌,男,汉,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西岑溪市岑城民孟村岑华十一组462号,身份证号:450481198905210812。原告一百一十七:李春龙,男,汉,1995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岑溪市岑城民孟村岑华十一组489号,身份证号:45048119950410081X。原告一百一十八:朱英月,男,汉,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马堰村老林沟组,身份证号:413027198204118410。原告一百一十九:张宣柏,男,汉,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马堰村刘冲组,身份证号:413027197312238415。原告一百二十:朱贤良,汉,住址:河南省商城县。原告一百二十一:卢伟彬,男,汉,1995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素龙街道大榄村委大平4号,身份证号:445381199510074053。原告一百二十二:张宜发,男,汉,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马堰村刘冲组,身份证号:413027197008088432。原告一百二十三:李铁兵,男,汉,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桂阳县敖泉镇船山村神明一组,身份证号:432822197501054476。原告一百二十四:李燕青,女,汉,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桂阳县敖泉镇乌龙村龙新一组,身份证号:432822196304034447。原告一百二十五:李灵平,男,汉,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桂阳县敖泉镇乌龙村龙新一组,身份证号:432822196306284458。原告一百二十六:谢锐佳,男,汉,1991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仁寿县河口村付加村4组,身份证号:513822199111097630。原告一百二十七:李生连,女,汉,1969年9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大源村下珠组,身份证号:432822196909084906。原告一百二十八:朱贤家,男,汉,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马堰村高冲组,身份证号:413027196612078412。原告一百二十九:韦志东,男,汉,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山心村山心八组57号,身份证号:452421197411050813。原告一百三十:谢建昌,汉,住址:广西。原告一百三十一:游传秀,女,汉,1965年6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马堰村刘冲组,身份证号:413027196506038441。原告一百三十二:李春二,男,汉,1981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思孟村岑华十一组501号,身份证号:452421198102260838。原告一百三十三:张永堂,男,汉,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马堰村刘冲组,身份证号:41302719690205841X。原告一百三十四:王德中,男,汉,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麻城市黄土岗镇严家畈村九组严家畈村九组,身份证号:422124196809287610。原告一百三十五:刘灼新,男,汉,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暖坑村委新围村11号,身份证号:44182119730721301X。以上135名原告的

诉讼代表人:李郁炎,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岭南村大岭九队86号,身份证号码:440184198103243314。张宜发,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马堰村刘冲组,身份证号码:413027197008088432。黄存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农益村黄谷湾,身份证号码:422201196509107711。以上135名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缨,是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从化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嫦。

原告王建华、王元德等135人诉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张冠军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讼代表李郁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位于从化市鳌头镇的企业,由于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准备集体拉横幅追讨欠薪。为了维护社会稳定,2014年12月16日,从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欠薪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12月17日又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12月25日,又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仍无法清退工人工资。2015年1月20日,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但被告仍无法清退工人工资。为了妥善处理该重大涉众型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垫付工人工资,于2015年1月24日前清退施工工人10%工资651000元,被告仍欠原告工资7645132.50元,该事实由被告、承包方负责人、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签名盖章确认,该确认表中被告欠原告的工资具体数额进行了确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7645132.5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5年1月4日从化市鳌头维稳办《关于兆拓公司建设安装工程劳资纠纷的情况汇报》;2、2015年1月20日,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3、2015年1月24日《鳌头镇政府垫付兆拓公司厂区工程人工基本工资确认表》;4、135名工人的居民身份证。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辩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从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督通知用人到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014年12月17日从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督询问通知书》;2014年12月25日从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督限期改正指令书》;2014年12月19日从化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兆拓实业公司劳资纠纷的情况汇报》;2015年1月4日从化市鳌头维稳办作出《关于兆拓公司建设安装工程劳资纠纷的情况汇报》;2015年1月20日,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015年1月24日,原告垫付被告公司厂区140名工程人工3个月基本工资的10%,共计651000元,剩余90%工资未支付,被告仍欠原告工资共计7645132.50元(135名工人每人的具体工资详见《鳌头镇政府垫付兆拓公司厂区工程人工基本工资确认表》)。上述垫付工资由原告盖章、承包方负责人签名以及被告公司盖章、法人签名和领取垫付工资工人的签名的共同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本案原告直接以普通民事纠纷的程序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合法。被告、原告、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以及领取垫付工资的工人共同确认立下《鳌头镇政府垫付兆拓公司厂区工程人工基本工资确认表》确认被告拖欠135名原告的工人工资共计7645132.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原告的工资款给原告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工资本金7645132.5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垫付款给原告,原告主张从双方确认之日即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款本金共计7645132.5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王建华、王元德等135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58元,由被告广州市兆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冠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艺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