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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29号

王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2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阳某,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系陕**号小轿车驾驶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其伤情需做伤残鉴定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该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成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