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林彬,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陈上江,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申请人林彬因与被申请人陈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陈上江所有的小车1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上江所有的小车1辆。申请人林彬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邦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