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银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宏东方硅谷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南昌市银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宏东方硅谷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分配到执行案款42292.00元,并自愿放弃剩余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4)湾巡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建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多泽宾 来源:百度“”